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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詹金桂与陈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金桂,陈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078号原告:詹金桂,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被告:陈旭,男,汉族,住天长市。原告詹金桂与被告陈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陶学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原告挖机租赁费欠款14250元;2、要求被告还挖机调运费4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被告承诺完工付款,工程结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消偿所欠员工欠款,根据法律法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天长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陈旭的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陈旭的具体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瞿家珍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此种情况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金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