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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邱荣清、邱荣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荣清,邱荣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邱荣清被执行人邱荣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荣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荣五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荣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荣五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甘露园南3栋25-26号(产权证号322386、322387)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荣五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甘露园南3栋25-26号(产权证号322386、322387)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