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赵恒恒、王小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赵恒恒,王小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8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意达综合楼一至三层。负责人:边松风,该行行长。被告:赵恒恒,男,汉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小鸽,女,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赵恒恒、王小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