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彭存华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存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李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存华,女,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曹大银,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延长段26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涧,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徐商公路火花农贸市场*楼。法定代表人乔松,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审第三人李兴旺,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彭存华因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行政拆除行为违法既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00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存华以案涉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存华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存华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彭存华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彭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 鸣审判员 季 芳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