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与王子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王子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755号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住所地依兰县���大商场*楼。经营者:黄金燕。被告:王子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与被告王子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共计510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中旬,被告在原告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装修住宅,原告包工,被告支付人工费用之后,原告的工人已完成被告所有的活,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在2016年10月中旬,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费用(刨沟费4200元、防水费1200元、瓦工费29900元、木工费14000元、电工费1000元、上材料搬运费1250元)共计51050元,从结算之后到现在,原告为此多次找过被告,但都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25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