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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富建群盗伐林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39号被执行人:富建群,男1965年8月16日生,满族,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富建群盗伐林木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富建群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案工具经评估变卖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7504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恩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