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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凤新诉刘孝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新,刘孝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150号原告:李凤新,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林甸县。被告:刘孝河,男,44岁,汉族,住林甸县。原告李凤新与被告刘孝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凤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新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李凤新负担。审 判 员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