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凤新诉刘孝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新,刘孝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150号原告:李凤新,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林甸县。被告:刘孝河,男,44岁,汉族,住林甸县。原告李凤新与被告刘孝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凤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新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李凤新负担。审 判 员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