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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开兰与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国家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范开兰,女,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伟华,局长。被上诉人国家信访局,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舒晓琴,局长。上诉人范开兰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行初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范开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向山东省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访告字[2013]9299号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山东省信访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信访局以起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山东省信访局不负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访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为由,驳回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要求:1.撤销国家信访局国信复字[2017]第0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撤销山东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责令山东信访局依法向起诉人答复申请公开事项。原审认为,起诉人所诉信息公开事项,是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范开兰的起诉不予立案。范开兰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信息公开事项,即访告字[2013]9299号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属于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询,是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7日收到上诉人的起诉,于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张启胜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