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执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敏全、深圳市中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全,深圳市中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敏全等9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全,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3713。法定代表人:庄重。被执行人:邓元江,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敏全等9人与深圳市中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元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过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调查,深圳市中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元江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函李敏全等9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敏全等9人债权为工资差额总计4498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