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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秦斌,姚婉莹,李晓昆,林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住所地桂林市永福县凤翔路68号。被执行人秦斌,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姚婉莹,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晓昆,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秀峰区。被执行人林慧明,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秦斌、姚婉莹、李晓昆、林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慧明所有的抵押物均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已将该案退回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代理审判员 欧阳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