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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牛训茂与被告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训茂,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2509号原告:牛训茂,男。被告: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晓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牛训茂与被告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牛训茂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牛训茂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