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牛训茂与被告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训茂,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2509号原告:牛训茂,男。被告: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晓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牛训茂与被告沈阳惠天辽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牛训茂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牛训茂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