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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凤连、梁煜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凤连,梁煜文,梁煜成,梁煜均,孟沛贤,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梧州市桂东复合肥厂,陈伟杰,清远市金里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凤连,女,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煜文,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煜成,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煜均,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沛贤,男,汉族,1946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北江二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董和平,局长。原审第三人:梧州市桂东复合肥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东出口万秀工业园内。原审第三人:陈伟杰。原审第三人:清远市金里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桥南路十号都市广场*层。再审申请人何凤连、梁煜文、梁煜成、梁煜均、孟沛贤(下称何凤连等人)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梧州市桂东复合肥厂(下称桂东复合肥厂)、陈伟杰、清远市金里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下称金里程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行终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凤连等人申请再审称:一、在陈伟杰的真实身份不存在以及桂东复合肥厂法律上的主体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仍为桂东复合肥厂办理粤房地他证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要求抵押登记申请人交验相关文件与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桂东复合肥厂、陈伟杰、金里程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审查桂东复合肥厂是否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其于2006年10月25日办理粤房地他证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涉案债权具有特殊性,即由何凤连等人投资涉案房地产基础工程建设而转换的债权,但金里程公司与桂东复合肥厂、陈伟杰恶意串通,虚构抵押担保4045万元债务,并据此借国家公权力为其办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此后金里程公司又与其股东夏卓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非法转移金里程公司的财产归夏卓炎个人所有。夏卓炎通过设立公司,利用人格混同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并侵吞包括何凤连等人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的目的。综上,原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对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进行审理,导致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错误;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应赔偿因其违法办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给何凤连等人造成的损失。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支持何凤连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桂东复合肥厂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要求办理坐落在清远市新城××广场××层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二审期间,该职能已调整至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表中载明的抵押人是金里程公司,抵押权人是桂东复合肥厂;桂东复合肥厂同时提供了抵押人身份证、借款人身份证、抵押价值协议书、抵押证明书、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申请审批表、权利人身份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查询证明等材料。桂东复合肥厂申请办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上述材料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何凤连等人以其持有的《抵押担保协议书》上没有债务人陈伟杰的签名、陈伟杰的真实身份存疑、桂东复合肥厂法律上的主体已经灭失为由,要求确认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的行为违法,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其作出涉案房产抵押登记行为的证据中,《抵押担保协议书》上有陈伟杰的签名及指模,并附有陈伟杰的身份证明,桂东复合肥厂亦提交了有效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故应认定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对桂东复合肥厂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何凤连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何凤连等人还主张金里程公司的股东夏卓炎通过设立公司,利用人格混同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并侵吞包括何凤连等人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的目的,但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亦对何凤连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由此,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为桂东复合肥厂办理粤房地他证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行为依据充分。何凤连等人提出的确认涉案房产抵押登记行为违法及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何凤连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凤连、梁煜文、梁煜成、梁煜均、孟沛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继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