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文迎与陶新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迎,陶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异2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朱文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新春,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迎与被执行人陶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文迎对本院作出终结(2016)渝0235执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不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恢复(2016)渝0235执228号案件的执行,异议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朱文迎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罗发明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