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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张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张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647号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住所地蛟河市。经营者:辛成华。被告:张明成,男,42岁,住蛟河市。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被告张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明成给付种子、化肥款7000元;2.要求张明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明成于2013年在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佘购价值7000元的种子、化肥,并出具欠款,此款经多次催要,未予给付。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买卖合同及欠据各一份,张明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明成于2013年在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佘购价值7000元的种子、化肥,并出具欠款,此款经多次催要,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张明成在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处购买种子、化肥并为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出具了欠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客观存在,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要求张明成给付货款7000元,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种子、化肥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明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