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珂、韩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珂,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18号之一申请人张珂,女,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宏民,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娜,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豫0191财保91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娜银行存款一百三十三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