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文黄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57号移送执行人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文黄,男,1990年1月6日生,岱依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安沛省安平县,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关于赵文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7)云253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处赵文黄罚金10000元。因其未主动交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2执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盘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