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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文黄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57号移送执行人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文黄,男,1990年1月6日生,岱依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安沛省安平县,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关于赵文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7)云253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处赵文黄罚金10000元。因其未主动交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2执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盘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