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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诉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初938号原告刘玉,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483853。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法定代表人:聂东溆。原告刘玉诉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钰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9年12月26日签订的《景华楼房屋合同书》无效;2、判令被告钰林公司返还原告刘玉购房款65654元;3、判令被告钰林公司向原告刘玉支付利息损失从支付之日起计算至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为29348.67元;4、判令被告钰林公司向原告刘玉赔偿6565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钰林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玉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2009年12月26日签订的《景华楼房屋买卖合同书》;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从2009年12月26日交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认购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刘玉购买景华楼1栋B06号,建设面积为82.83m2.。当日,原告刘玉向被告钰林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2009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景华楼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景华楼陆层,编号为B06的住房……房屋价格:住房每平方米单价为1977元,总计购房款163754元”。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乙方付总房款的40%计65654元……”合同还对交房日期、逾期交房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当日,原告刘玉向被告钰林公司交付购房首付款55654元。2016年12月20日,经向怀化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告钰林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涉案景华楼项目无合同交易编号为B06,面积为82.83m2.的住房一套。被告钰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刘玉认购景华楼1栋B06号,原告刘玉于当向被告钰林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2009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景华楼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景华楼陆层,编号为B06的住房,建筑面积82.83m2,房屋总价款163754元,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付总房款的40%计65654元,所购房屋建到八层时,付总房款的55%计90000元,交房时付3%计4900元,余款2%计3200元领房产证时付清。出卖人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达到合同约定建筑标准的房屋交给买受人,逾期超过60天的,买受人可要求退房退款。任何一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严重违约的,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日,原告���玉向被告钰林公司交付购房首付款55654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与原告联系付款、交房等事宜,原告曾多次到项目所在地,但项目目前处停工状态,经上网查询,景华楼项目已经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原告也曾多次试图找到被告,了解相关购房事宜,但均未能找到,反而被告的售楼部多次搬迁,现已搬迁至正清路,但卷闸门紧闭,无法联系到被告。2016年12月20日,经向怀化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且涉案景华楼项目并无合同交易的B06,建筑面积为82.83m2的住房一套。上述事实,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刘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刘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及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机构登记证号等基本信息;3、《认购书》、《景华楼房屋买卖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第一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景华楼陆层,编号为B06的住房,建筑面积82.83m2,房屋总价款163754元,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付总房款的40%计65654元。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达到合同约定建筑标准的房屋交给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天的,买受人可要求退房退款。任何一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严重违约的,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4、收款收据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首付款65654元;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根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取得景华楼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经房产部门查询,景华楼项目无房号为B06,面积为82.83m2的住房;6、房屋分户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2010年2月21日,经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测量事务所测绘,景华楼项目6层无面积为82.83m2的户型;7、湖南省房地产行业公布信用信息的通知,证明景华楼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8、庭审笔录一份,证实本案的其他情况。本院认为:被告钰林公司开发的“景华楼”楼盘中并无原、被告签订《景华楼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的户型及面积的房屋,致使该合同约定的住房无法交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改变设计又未通知原告,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无法收房,原告因此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56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中虽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鉴于本案签订合同至今的时间较长,房价上涨较快,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签订的《景华楼房屋买卖合同书》;二、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玉退还购房款65654元;三、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玉支付购房款65654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