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管忠强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忠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更445号罪犯管忠强,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5年4月15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忠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七千元,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9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管忠强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管忠强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忠强于2015年5月12日入监,在服刑���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7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该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劳动,2016年2月受到警告处罚1次。原判并处罚金87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88597.46元未退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警告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刑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管忠强自投改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院准予减刑。但罪犯管忠强所判处的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忠强准予减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七千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高曼莉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兰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