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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郭华与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302号申请执行人:郭华,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马齐居委会马齐工业区63号首层之三,组织机构代码:31514196-7。法定代表人:宁雪琴。原告郭华与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4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郭华支付货款1536473.2元、案件受理费9475.6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应以实际尚欠的款项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日1‰向原告郭华支付违约金。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废料及半成品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院另案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拍卖变卖,最终得执行款304000元,经各债权人协商达成分配意见,本案分得执行款40000元[依据另案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利诚五金电器商店的申请,本院(2016)粤0606民初19822号案件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申请执行人郭华在本案中的应收款35000元,余款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120多万元,因该保险理��款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且经本院了解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已于2017年5月向首查封案件[执行案件:(2017)粤06执489号]的执行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保险理赔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份支付给该案件的当事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4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2170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已变现并分配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