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7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吴芬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吴芬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7882号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3#楼029幢9-1。负责人:代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枫,男,系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吴芬芳,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15幢(西)商场。负责人:徐时宁。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芬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龙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