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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姜飞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姜飞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114号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李炳基,该公司国际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昌俭,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营运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姜飞舸,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姜飞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