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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飞与孙栓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孙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尚水园太青小区。被执行人孙栓玉,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文化街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31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栓玉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5365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原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