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飞与孙栓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孙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尚水园太青小区。被执行人孙栓玉,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文化街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31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栓玉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5365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原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