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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75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洪,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变更强��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耿佳,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洪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环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洪及其辩护人李耿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黄洪在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社区其租房内,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发布可帮人办理信用卡或微利贷等虚假信息,并以支付手续费、征信洗白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向��支付款项,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黄某1等人人民币(币种,下同)10468元,具体如下:1.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黄洪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11200元。2.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洪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余某3000元。3.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洪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3368元。4.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洪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22900元。2017年2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社区福兴路118号租房门口抓获黄洪,并扣押到作案工具1部OPPO牌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某1、余某、赵某、黄某2的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洪多次实施诈骗,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洪多次诈骗,主观恶性相对较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9日折抵刑期39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洪分别退赔被害人黄某、余某、赵某、黄某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200元、3000元、3368元、2900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