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莹与陈磊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莹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磊给付海尔牌滚筒洗衣机1台、海尔牌50英寸液晶电视1台、海尔牌冰箱1台、联想笔记本1台、行李2套、窗帘3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0元,被执行人陈磊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