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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5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558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新,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百尺镇魏家佐村南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女,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白克平,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崔新与白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558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白克平所有的冀F×××××大众牌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克平所有的冀F×××××大众牌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崔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