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某1、张某1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张某1,李某1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1,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2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妨害公务犯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1,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1,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其辩护人周喜明、被告人张某1、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下午14时21分许,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彰武警务队民警索某、王某和辅警队员李某7接110指令,驾驶警车、身着警服到龙安区东龙山村出警。赶到现场后,酒后的被告人赵某1用拳头打了民警王某,民警索某上前询问情况时也被赵某1推翻在地,后王某、李某7、索某在控制赵某1时,赵某1用砖头砸了李某7的腿部。之后被告人张某1、李某1到现场后又拳打、脚踹索某、王某,造成索某手部受伤,阻碍了民警正常执行的公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喜明辩称:被告人赵某1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均已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谅解。2017年2月27日、3月1日、6月5日,被告人张某1、李某1、赵某1分别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索某、王某、李某7陈述、证人李某2、阎某1、李某3、李某4、秦某、李某5、李某6、胡某、张某2、阎某2、阎某3、郭某证言,索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9张、谅解书、赵某1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以暴力威胁方法袭击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1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张某1、李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辩称赵某1具有上述情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情节,为惩罚妨害公务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琰成审 判 员 邢黎静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