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23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羊角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