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5693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蒋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韶蓉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蒋倩颖。2002年被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六年徒刑。××××年××月××日,生儿子蒋佰展。由于被告经常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参与赌博,且殴打原告,不承担家庭责任,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蒋佰展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辩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一子。双方因口角吵架事实,但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因原告时常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争吵,但实际被告是为生意而与她人通话,被告也没有参与赌博。目前原告如同意被告提出的条件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女儿蒋倩颖。2002年被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六年徒刑。2007年间,被告刑满释放。××××年××月××日,生儿子蒋佰展。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致原、被告时常发生争吵。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子,并共同置办家庭财产,可见其婚前感情基础及婚后前期夫妻关系尚可,目前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时常发生争吵所致,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相互沟通和体谅,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其不睦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