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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温国香与丁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香,丁振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6635号原告:温国香,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丁振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温国香与被告丁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国香到庭,被告丁振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国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振俊偿还原告温国香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被告丁振俊向原告温国香借款30000元,并承诺2016年8月21日前还清。后被告丁振俊还20000元,尚欠10000元未还。经原告温国香多次催讨,被告丁振俊拒不见面且拖延还款,造成原告温国香损失,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丁振俊未作答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温国香与温志军为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2日,丁振俊向温国香出具借据,确认借款30000元。同日,丁振俊出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温国香转账及现金共30000元。丁振俊在借据及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名并按指模。工商银行流水清单显示,温志军在2015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转款26650元给丁振俊。庭审中,温国香陈述借款30000元分两笔支付,通过其丈夫温志军的账户转账26650元,其余3350元为现金支付。目前,丁振俊尚欠1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温国香对其主张与丁振俊的借款关系,提供有丁振俊签名及按捺指模的借据、收据、工商银行流水清单为证,且丁振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温国香与丁振俊之间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现丁振俊尚欠温国香借款10000元未还,温国香主张丁振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丁振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丁振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温国香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振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春莉人民陪审员  何海延人民陪审员  麦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琦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