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凤焕、刘月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焕,刘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财保39号申请人李凤焕,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刘月英,女,汉族,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李凤焕与被申请人刘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凤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凤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月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瑞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