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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09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彭怀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彭怀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0922民初13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190号。负责人:肖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平。被告:彭怀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诉被告彭怀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彭怀国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