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吉双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戴慧君,院长。被执行人董吉双,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汪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吉双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242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吉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作出(2017)吉2424执4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董吉双在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林支行的存款80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