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官承亮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承亮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95号罪犯官承亮,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闽07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承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官承亮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7刑终26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官承亮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官承亮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2月23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17年3月25日因在会见中使用方言被扣30分;2017年4月11日因晚点评报数不准确被扣10分;2017年5月10日因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队列规范被扣10分,共违规4次,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45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承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