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洲与被告于成新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洲,于成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089号原告:王立洲,男,1990年3月2日出生,锡伯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于成新,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洲与被告于成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所享有权利作出的处分,这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洲承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