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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宇、郑小波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郑小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58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宇,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小波,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宇、郑小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孙宇、郑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孙宇邀约被告人郑小波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被告人孙宇从网上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后,将部分卷烟加价卖给被告人郑小波,被告人孙宇、郑小波各自通过微信联系好买家后,被告人郑小波驾驶其父亲郑某的川T×××××号吉利牌美日轿车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给买家,被告人孙宇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0000余元,被告人郑小波获得违法所得7000余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郑小波驾轿车从快递公司将网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运回邛崃市XX镇X巷X号被告人孙宇租赁的房屋存放时,被邛崃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从被告人郑小波驾驶的川T×××××号吉利美日牌轿车内和被告人孙宇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卷烟共计380条,其中,中华(硬包装)13条、中华(软包装)3条、云烟(紫)262条、云烟(软包装、珍品)26条、云烟(软包装、大重九)2条、黄鹤楼(硬包装、金某)13条、黄鹤楼卷硬包装、1918)、南京(九五)3条、玉溪(硬包装)9条、玉溪(软包装)37条、黄金叶(天叶)2条和钓鱼台(景泰蓝)9条。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草制品。经价格鉴定,被查获的卷烟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价值70260元。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孙宇、郑小波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卷烟380条,书证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其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川T×××××号吉利美日牌轿车查询信息,被告人孙宇、郑小波的供述,涉案卷烟检验报告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宇、郑小波相互伙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宇、郑小波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孙宇、郑小波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孙宇、郑小波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宇、郑小波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小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孙宇的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郑小波的违法所得7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380条,予以没收。(扣押物品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江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的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