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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盗窃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3刑初16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陈方兵,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无业,住大英县。此前所受刑事处罚时间、事由199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大检公刑诉[2017]156号指控事实1.2017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方兵伙同另一男子(身份不详)窜至大英县x镇x小区,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燃油踏板车盗走。经大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2.2017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方兵窜至大英县x镇x小区x栋x单元外,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燃油踏板车盗走。次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蒋某。经大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方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方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方兵当庭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部分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方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当庭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方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二、限被告人陈方兵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害人梁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立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