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新与被告马冬、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新,马冬,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171号原告:吴志新。被告:马冬。被告: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新与被告马冬、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