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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新与被告马冬、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新,马冬,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171号原告:吴志新。被告:马冬。被告: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新与被告马冬、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