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和平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平,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43号原告:吴和平,男,汉族,195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吴和平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吴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