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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和平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平,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43号原告:吴和平,男,汉族,195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吴和平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吴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