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包建华与闫泽民、马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建华,闫泽民,马红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347号原告:包建华,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彦县。被告:闫泽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人,现住巴彦县。被告:马红彦,女,1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工人,现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建华与被告闫泽民、马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建华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建华负担。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英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