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O3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与祁保云、王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祁保云,王景丽,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O3**民初10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平,职务:副行长。住所:罗平县罗雄镇振兴街**号。委托代理人:张士禹,系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祁保云,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王景丽,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兴梅,女,l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与被告祁保云、王景丽、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特别授权代理人及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祁保云、王景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8500元,截止2017年4月23日积欠利息973.88元,本息合计239473.88元,以及贷款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还款加收50'%的利息。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用向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罗平县××龙××新景小区××单元××号住房抵押,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2015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祁保云、王景丽发放贷款270000元,截止2017年4月23日,贷款余额为238500元,累计欠息973.88元,累计违约12期,按合同约定,借款人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问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可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被告祁保云、王景丽未答辩。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公司已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代被告祁保云、王景丽又赔还原告本息42981.55元,现两被告尚欠我公司10000元购房首付款,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后,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我公司所有。经审理查明: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日被告祁保云、王景丽和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祁保云、王景丽向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罗平县××龙××新景小区××单元××号住房,2015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3目止),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还款加收50%的利息。被告祁保云、王景丽用向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罗平县××龙××新景小区××单元××号住房抵押,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诺承担在抵押物办妥抵押登记之目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目起两年。2015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祁保云、王景丽发放贷款270000元,截止2017年4月23目,贷款余额为238500元,累计欠息973.88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赔还原告本金8986.62元、利息5993.7元,截止2017年10月23日被告祁保云、王景丽欠原告本金229513.38元,累计欠息938.11元,起诉时被告累计违约12期,按合同约定,借款人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和累计欠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另查明,被告祁保云、王景丽购买的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于被告祁保云、王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本金229513.38元、2017年10月23日前的利息938.11元;2017年10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款金额为本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加收50%的逾期利息,赔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祁保云、王景丽未按上述时间履行义务,被告曲靖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92元,由被告承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权利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兴华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