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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鑫与刘汉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刘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10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刘鑫被执行人:刘汉斌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终3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汉斌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