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鑫与刘汉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刘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10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刘鑫被执行人:刘汉斌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终3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汉斌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