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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周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周进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1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代表人:蒋思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涛,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诉被告周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 洪审 判 员  廖志方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