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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刘英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刘英雄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13747号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枣子坡街13附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6219356J。法定代表人:梁敏,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卢世忠,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英雄,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刘英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雅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