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滕义军与张敬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义军,张敬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553号原告:滕义军,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男,系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学,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子媛,女,系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滕义军与被告张敬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滕义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滕义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金慧超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