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娟与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王贵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158号原告:王娟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贵喜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佳,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娟与被告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王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