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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福利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丽霞,田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申丽霞,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田福利,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申丽霞与被执行人田福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72684.6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笔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建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