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余朝富罚金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18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昌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朝富,男,1975年8月5日生,住隆阳区。移送执行人昌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刑终1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朝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朝富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院通过银行扣划被执行人余朝富存款人民币5596元,余款被执行人余朝富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缴纳人民币34404元,2018年12月30日前缴纳人民币5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才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