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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垃圾处理厂、阳泉市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阳泉市垃圾处理厂,阳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675号原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垃圾处理厂被告:阳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垃圾处理厂、阳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43元,减半收取5171.5元,由原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军人民陪审员  王晓阳人民陪审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蔺志慧书 记 员  杨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