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点、徐志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点,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点,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恒,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志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点、徐志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点及辩护人王恒、被告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罗点从网络上购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后其伙同被告人徐志强通过“龟灵之家”、“龟友天下”“龟友网”等网站发布信息,利用手机微信和抢红包夺宝的方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被告人徐志强以“广州强子”的微信名,在网上交易成功后,用顺丰快递的方式从六枝特区分别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到广东珠海市、河北保定市、上海市阂行区等地,非法获利五千余元。2016年12月6日,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01室(被告人罗点、徐志强暂住地)查获陆龟155只,2016年12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抽样送检的5只龟,分别属于陆龟科印度星龟、辐纹陆龟、豹纹陆龟、马达加斯加蛛网龟和贝氏铰陆龟。被查获的155只陆龟中,89只辐纹陆龟、9只马达加斯加蛛网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其余1只豹纹陆龟、17只印度星龟和39只贝氏铰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点、徐志强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庭审中,公诉机关将起诉罪名予以变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点、徐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二人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王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罗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罗点通过“龟灵之家”、“龟友天下”“龟友网”等网站及微信群发布陆龟照片及出售陆龟的信息,并安排被告人徐志强帮忙出售陆龟。被告人徐志强在手机微信上以“广州强子”的微信名与买家进行交流,通过抢红包夺宝、微信联系等方式与他人达成出售陆龟的交易。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徐志强通过顺丰快递从六枝特区分别运输一只印度星龟给广东珠海市的买受人陈某、一只豹纹陆龟给河北保定市的苏某、一只印度星龟给上海市闵行区的王某2。2016年12月6日,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01室查获陆龟155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豹纹陆龟、印度星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另查明,被告人罗点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2、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临时寄押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森公(刑)检(法物)字【2016】15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抽样送检的5只龟,分别属于陆龟科印度星龟、辐纹陆龟、豹纹陆龟、马达加斯加蛛网龟和贝氏铰陆龟。辐纹陆龟和马达加斯加蛛网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陆龟科所有种(除被列入附件Ⅰ的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证实马达加斯加蛛网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豹纹陆龟、印度星龟、贝氏铰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5、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155只陆龟已移送六盘水动物园。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罗点、徐志强租住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01室。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罗点、徐志强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01室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贩卖陆龟。8、证人兰某的证言:我是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六枝营业部的主管,主要负责六枝营业部全面协调和管理工作,平时的寄递工作由公司的员工去做。这三张运单号(925256895512、925256895479、925256895497)都是由我公司六枝营业部的马某于2016年11月4号上门给客户取件寄出的,当时马某给我反映上述三单寄出的是乌龟,还说寄件人家喂得很多。我给马某将说活的动物不能寄,马某说外面都有人寄递大闸蟹,我就没有说什么,当天我安排马某用泡沫箱包装好后立马寄出。这三张单上面的寄件人都是“强”,联系电话为135××××1336,925256895512号单的货物的收件人是王某2,收货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1065号弄34号602室,(收件人)联系电话为136××××3214;925256895479号单的货物收件人是苏某,收货地址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裕丰家园二期9-6-501,(收件人)联系电话为159××××6336;925256895497号单的货物是收件人陈某,收货地址是珠海市斗门区白焦镇同富路育苗幼儿园,(收件人)联系电话为1508315001。至于这三单里面装有多少只动物我不清楚。8、证人马某的证言:我在贵州省顺丰速运六枝营业部具体负责快递的收件和派送工作。2016年7月份,我在送快递过程中认识罗点,他要寄东西时就打我电话。从2016年10月份我都是到罗点住的地方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楼的501室去取邮寄的物品。2016年11月4日,135××××1336这个手机号码打我的电话,叫我到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楼501室去取邮寄的物品,我去了过后,快递单已经填好,快递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是一个“强”字,联系电话号码是135××××1336。当天有三件物品寄出去,第一件为单号925256895512的单子,寄件人是一个“强”字,电话号码是135××××1336,收件人是王某2,收件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1065弄34号602室,(收件人)电话号码是136××××3214;第二件单号为925256895479这张单的寄件人姓名是一个“强”字,电话号码是135××××1336,收件人是苏某,收件的地址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裕丰家园二期9-6-501,收件人的电话号码是159××××6336;第三件单号为925256895497这张单的寄件人姓名是一个“强”字,电话号码是135××××1336,收件人是陈某,收件人的地址是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同富路育苗幼儿园,收件人的电话号码是150××××5001。这三张单子邮寄的都是乌龟。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罗点将一只生病的龟寄给王某1救治,后这只龟因为肠炎死亡,尸体已经被埋了。11、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初,我在家中用手机玩夺宝抢红包的游戏时,有一个微信名为“广东强子”的男人就发布了一张乌龟的图片并说这只乌龟价值600元(人民币,下同),只要有30个人参加夺宝,每人发30元的红包给他,他另外发一个红包出来,谁手气最佳,就把他发布的这张乌龟图片上的实物寄给谁。我交了30元以后,“广东强子”就发红包出来,我抢得手气最佳,广东强子就和我加微信私聊。我把我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1065弄34号602室,我的电话136××××3214发给他,他就按照我的地址把乌龟邮寄给我,他是找的顺丰快递邮寄乌龟给我的。我是2016年11月6日收到货的,应该是2016年11月4日邮寄出来的,上面邮寄人只有一个“强”字,电话号码是135××××1336。收到的乌龟与广东强子发布的图片是相符的,我就没有和他联系了。由于是第一次养这种龟,没有经验,养了三天乌龟就死了,我就把死的乌龟丢到垃圾箱里了。12、证人陈某的证言:因为喜欢养陆龟,所以有时候我就上网通过百度贴吧和那些爱养陆龟的人交流。2016年11月份,我在百度贴吧认识了微信名为“广州强子”的人,他在微信里发布了一只辐射龟的照片,标的卖价是8000元,我看到后就参与了这一次夺宝抢购。当天我向“广州强子”发出的夺宝平台投了1000元,但没有抢购到他发布的辐射龟。我就在微信里和“广州强子”说:“我今天投了1000元没有抢购到这只辐射龟”。“广州强子”就在微信里对我说1000元只能卖一只星龟给我。我就答应购买这只星龟。我把地址和电话号码通过微信发给他,大约一个星期,我收到一个寄件人为“强”、电话号码为135××××1336的人寄来的一只星龟,寄件单编号为925256895497号顺丰速运单。这只星龟现在已经死了,龟的尸体已经被我扔掉。13、证人苏某的证言:2016年10月中下旬,我在河北市场上看见有人贩卖像乌龟一样的动物,我觉得有点意思,加上我比较喜欢小动物,就在网上查找了“灵龟之家”这个网站,网站里面有图片和卖家的微信,我就加了微信名叫什么强子的卖家微信号,并通过微信号向对方咨询他那边是否有这种龟出售,对方称他正在卖这种龟。我在网上选好了一种叫豹纹龟的,通过微信和他谈价格,最后谈成1200元,11月2日左右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支付给他,对方确认钱到账后通过顺丰快递将豹纹龟发过来给我,我收到的时间是2016年11月7日。对方发豹纹龟给我的快递单号为925256895479。我拿回来后,这只龟好像生病了,没几天就死了。14、被告人罗点的供述:在2016年9月的时候,我就开始搞陆龟的代理。2016年10月份以来,我陆陆续续的购进的陆龟,我租住的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01室房间里总的陆龟有150-160只。我进的陆某是在网上的“灵龟之家”通过卖家发帖留下的联系方式,再加卖家的微信,一直要等卖家信任以后,才会叫我打款给他们,全部是微信转账。我总的花了7、8万元人民币购买陆龟。我在“灵龟之家”发布出售的陆龟照片及手机号码137××××0090,让买家加我微信,谈好价格后就利用顺丰快递给买家发陆龟。我和徐志强是老表关系,2016年10月份,徐志强从武汉来六枝找我玩,看见我租住的地方有陆龟,当时我给徐志强讲:“你现在没有工作,我一个人在这边又跑超市值班又要照顾陆龟,一个人忙不过来,你来忙我照看一下陆龟,给陆龟喂青菜等食物,我不在的时候如果有人要购买陆龟,你帮我销售一下”。徐志强答应了。徐志强和卖家谈好价格后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和1元夺宝的方式卖出去的,他收到钱过后把钱交给我。我给徐志强300元左右的零花钱。我在家的时候卖出去的陆龟快递单子是我填写好并打包完毕后,叫顺丰快递的收货员小马来收快递。我和徐志强卖出去的陆龟总的收了约10000元,赚取的利润有1000元左右。我主要用手机联系买卖,号码是137××××0090,这张卡是在六枝用我姑父邹某的身份证办理的,我姑父邹某不知道我办理这张卡是拿来联系买卖陆龟用的,他从不参与我们的事情,也未卖过陆龟。15、被告人徐志强的供述:2016年10月7日,我从武汉来六枝找我表弟罗点玩,在六枝特区百货大楼家属区501室罗点的住处,我看见一个房间里有20来只陆龟,罗点教我认这些龟的种类,有辐射龟、印度星龟,罗点对我说:“你现在没有工作,我一个人忙不过来,你来帮我,我不在的时候如果有人要购买陆龟,你帮我销售一下”。我想着要过春节了,找点钱好回家过春节,于是就答应帮忙罗点。罗点建立一个微信群,群里面的人全是贩卖或者收购陆龟的人,我也照了陆龟的一些图片发在群里面,在微信群里称是卖龟的,有需要的联系我。还有我们也在“灵龟之家”“龟友天下”“龟友网”三个网站上发布一些我们贩卖陆龟的一些信息,比如说陆龟的图片以及我们的微信,对方就加我们微信,然后我们就通过微信点对点来商谈买卖陆龟的价格、品种等具体事宜。我卖出去的这三只陆某是对方通过微信直接联系我,双方谈好价格后,买主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的,我总的收了5700元,这些钱都给了罗点,罗点给了我240元。苏某、陈某、王某2收到的陆某是我用顺丰快递邮寄的。罗点也是用的顺丰快递邮寄陆龟,我们邮寄出去的陆龟只留我的手机号135××××1336,寄件人填一个“强”字。我和罗点住的地方所有陆龟,都是罗点自己进货,他从来不给我讲进货渠道和价格,他只交代我陆龟的价格少于多少不能卖,我就照办。这些龟都是国外的,具体产地我不知道。18、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徐志强辨认出与其一起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陆龟的罗点;王某2辨认出其收到的陆龟为印度星龟1只;陈某辨认出其收到的印度星龟1只、苏某辨认出其收到的豹纹陆龟1只。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顺丰速运快递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被告人罗点、徐志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附录Ⅱ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共3只),依规定分别对应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志强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罗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点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9日已从刑期中扣减。)二、被告人徐志强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三、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廓人民陪审员 叶 子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