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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陈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陈立国,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与被执行人陈立国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前民初第216号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8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6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第216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更多数据: